河北省阶梯电价

已阅[14554]次 [2012-06-21]

7月1日起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出台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自201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
 
城乡居民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
    《方案》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对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省内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因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据了解,由于2012年已经过半,今年将按照半年周期计算,即截至今年12月底,居民用电量不超过1080度(180度×6个月)的,不用多缴电费。
 
建立对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机制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电量。电网企业依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户数,将免费电量对应的电费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
    为保证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待充分调研测算后抓紧出台。
    居民“一户一表”改造不收费。实施方案要求电网企业、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抄表工作的管理,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提供便捷的电费、电价查询手段和缴费方式。电网企业在“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据了解,此次阶梯电价标准由原定170度居民户月用电量(第一档)调整为180度的终方案确定,是广泛听取听证会参会人员及广大市民反映的结果。第一档电量标准提高以后,覆盖率将超过80%,有些地方甚至超过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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