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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已阅[5121]次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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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健全职业教育法治保障,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要求“出台灵活有效的优惠政策,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职业教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现行《职业教育法》已经不能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订,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础上,加快修法工作。先后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调研,围绕法律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多所高校开展专项立法研究。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召开多场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各职业教育教指委以及职教学会、职教所等研究机构的意见。此后,又听取了中华职教社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的定位,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具体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四条),将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则,增加关于职业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二)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发展原则。参照国际上关于职业教育的定义,明确职业教育内涵(第二条)。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第三条),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第四条)。

(三)健全职业教育举办机制。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推动多元办学,规定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第十八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第二十四条)。

(四)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门的突出问题,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第二款);强化省级统筹(第十条第四款);健全支持体系,规定设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第十二条)。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规定建立“1+X”和“X+1”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第十三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第十六条)。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六)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着重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强化企业办学权利(第二十一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明确校企合作的形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推进学徒制培养(第二十七条);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性不足的瓶颈问题,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第四十条第一款);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和技术技能大师制度(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八)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新增关于质量评价的条款(第三十五条),确立了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学校自评,明确评价的组织形式、内容要求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制度。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吸纳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九)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强化教学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十)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责(第四十八条),明确政府统筹使用经费、支持职业教育的要求(第五十一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入和职业学校多元筹措经费的体制机制(第四十八条)。

(十一)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同时,强调职业学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第四十三条)。

(十二)强化法律责任。按照立法规范化的要求,单独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责任(第五十四条)、明确了企业责任(第五十五条)、学校责任(第五十六条)和实习单位责任(第五十七条),体现法律强制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教育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第三十一条)、学生权利义务和实习保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作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技工学校特别是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根据《实施方案》,增加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二)关于是否保留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保持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特殊类型),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表述。

(三)关于采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四)关于职业教育等级。将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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