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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工偏重工件时应加配重,配重件必须坚固牢靠,使用的螺栓应用双螺母。
第二条 装卸卡盘或工件有可能坠落时,应先用木板垫在床面上。
第三条 凡主轴用螺纹连接的卡盘座,必须有保险销。卡爪伸出卡盘长度,不得超出卡爪总长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车削细长工件,在床头前面伸出长度超过直径的4倍以上时,应按工艺规定用顶尖,中心架或跟刀架支扶。在床头后面伸出时,应加防护装置和警告标志。
第五条 用锉刀打光工件时,应先将刀架退至安全位置,操作者应面向卡盘,右手在前,左手在后。表面有键槽、方孔的工件禁止用锉刀加工。
第六条 用砂布打光工件外圆时,操作者应按上条规定的姿势,两手拉紧砂布两头进行打光。禁止用手指夹持砂布打磨内孔。
第七条 自动走刀时,应将小刀架调到与底座平齐,以防底座碰到卡盘上。
第八条 切断大、重工件或材料时,应留有足够的加工余量。
第九条 不许脚踏车床的导轨面、丝杠、光杠。除规定外不准用脚代替手操作手柄。
第十条 内壁有砂眼、缩孔或有键槽的零件,不准用三角刮刀刮削内孔。
第十一条 气动或液压卡盘的压缩空气或液体的压力必须达到规定值,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立式车床的操作人,登上立车走台进行检查、清扫、注油或调整时,应设专人在操作台前监护。操作人与监护人呼应无误后方可开动机床。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登上立车卡盘时,必须切断电源,且应有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工件未牢固卡紧前,只能点动校正工件,禁止开车运转。
第十五条 移动横梁或刀架前,应松开卡紧机构。横梁下降后,要回升一段小距离,然后停住并夹紧。
第十六条 具有液压卸荷的立车卡盘,每班应进行一次检查,其中心卸荷值不准小于规定值。
第十七条 样件、工具及程序调整:
一、样板或样件的规格尺寸,必须在机床规定范围内;
二、调整刀架,保证引刀后刀尖离开工件加工端面5mm以上。
第十八条 切削时,应用防护挡板将工件与操作人隔开。
第十九条 电气柜、程序插销内应严格防止污损。
第二十条 正常情况下,必须在全部程序结束后方可停车。
第二十一条 砂轮的选择与使用。
一、在选用砂轮直径时,应保证在铲磨第一齿时,不得磨到下一个齿;
二、使用砂轮应符合机床的技术规定。砂轮旋转方向必须与标记方向一致,当需要改变砂轮转向时,必须相应更换砂轮卡套,防止自动脱扣。
三、不准手持金刚石修整砂轮。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丝杠工作时,必须事先使小齿轮与条齿啮合脱开。
第二十三条 单向离合器正常工作时,不得插入插销。当加工特殊工件须插入插销锁紧时,不准使用快速反行程。
第二十四条 铲削直槽刀具,必须锁紧差动蜗杆。
第二十五条 加工带柄的左刃刀时,必须按机床规定重新调整。
第二十六条 铲削或铲磨时,所用工件心轴,要装上销或键,并紧固。
第二十七条 磨削时,必须开动除尘器,操作人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第二十八条 装卸轮对时,必须保持工件与机床挡铁和定心套有一定距离,以防碰撞。轮对吊放在机床托架上保持平稳后,方可松绳摘钩。
第二十九条 开车前,各走刀棘轮必须置于空档位置。
第三十条 多速电动机变速时,必须逐级增加,不准越级。降速时,必须先按停止按钮,待转速降至低于需要的速度时,再按低速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