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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应按照各种磨床相应的规定选用砂轮。
第二条 砂轮的工作线速度不应超过该砂轮出厂的规定。更换新砂轮后,应用安全线速度的1.3~1.5倍做5min的空转试验。如不具备此试验条件时,则应以磨床的最高转速空转试验10min以上。砂轮应加装防护罩。
第三条 更换砂轮时,应使用专用的拆卸工具,禁止敲击砂轮。新砂轮装上磨头之前,应先作静平衡调试,修整后再做一次静平衡调试,方可正式使用。新砂轮的磨削量一般不超过0.02mm,10min后方可使用正常磨削量。
第四条 湿磨作业完毕停供冷却液后,砂轮应继续空转5min,将冷却液甩干,方可停车。
第五条 干磨作业的砂轮,应开动吸尘器,磨削温度不得超过60℃,禁止中途加冷却液。
第六条 砂轮需用固定的修整器进行修整。采用金刚石修整砂轮时,吃刀深度不应大于0.05mm,进给量不应大于0.04mm/转。修整时,砂轮应在后退位置;砂轮旋转前,金刚石应在砂轮侧面3mm以外。修整一段时间后,金刚石应转动90度角。
第七条 干磨作业及修整砂轮时,操作人应戴防护眼镜及口罩。
第八条 使用电磁吸盘时,必须先将工件放在工作台后空转1min,检查吸合工件确已牢固后,才能正式工作。与磁盘接触面小的工件应在工件周围另加导磁性挡铁。对于非磁性工件,应采取专门的夹持工艺措施。
第九条 磨床启动前,砂轮应调到后退位置。有快速引进的磨床,在调好砂轮的后退量后,砂轮与工件间的距离必须大于快速引进量。对于批量工件,在将卡前必须逐个检测工件的磨削余量,余量不能大于工艺规定,以防撞飞工件。
第十条 磨床启动时,应做到:
一、砂轮架退后,手柄应反转一周,消除引进间隙;
二、对静压导轨的磨床,必须检查调整工作台的浮起值,使之达到规定范围;
三、对非静压轴承的磨床,必须开停4~5次之后,才能正式运转;
四、先用手动进给,使砂轮接触工作,然后再改用机动工作进给。
第十一条 磨削中,操作人应避开磨削部位和砂轮旋转方向。
第十二条 用手送磨削工件时,手与砂轮的距离应在50mm以外。
第十三条 用推料棒送工件时,禁止用金属棒。推料棒直径须小于工件直径,且要握牢。
第十四条 工件在砂轮中出现歪斜,要紧急停机处理。
第十五条 磨削时托料架与砂轮、导轨之间的中心必须成一直线。严禁磨弯料。
第十六条 工件未从砂轮磨出时不准取件。
第十七条 安装螺旋轮时,要停车并戴手套,且不准拿螺旋轮的外面。
第十八条 刀板的尖角要倒钝。
第十九条 修整砂轮时,要缓慢进刀,并供给充分的冷却液。
第二十条 工作前应检查砂轮位置,砂轮应不正对床头或尾架。
第二十一条 按工作要求调整好工作台角度后,要立即紧固。
第二十二条 磨削外圆必须从工件的端面引进砂轮,不准在工件中段引进。
第二十三条 作内圆磨削时,应将砂轮架的快速进退手柄锁定在前进位置,并执行内圆磨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磨削细长轴应加设支架,重心偏移的工件应加上平衡配重。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无端磨功能的磨床作端面磨削。
第二十六条 装、卸较重的工件时,应在床面上铺放木垫板。
第二十七条 在调整工作台行程挡铁时,应保证砂轮端面不退出工件换向。进行换向时,工件与砂轮的搭接长度不要小于砂轮宽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砂轮快速引进只允许在工件外面进行,且砂轮与工件的相对端面距离应在3mm以上。
第二十九条 在磨削盲孔或台阶孔时,应先调好行程,防止撞击砂轮。
第三十条 用塞规测量工件时,拔出要平稳,以防用力过猛伤手。
第三十一条 选定砂轮修整器的固定位置时,应保证砂轮全部退出工件,并在修整时砂轮不撞击工件。
第三十二条 在磨削中出现砂轮破碎时,应先停止转动,然后退出砂轮。
第三十三条 不准磨毛坯工件。装卸工件时,必须将砂轮升到一定位置,或将工件台退出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没有安全措施,不准磨削超长,有凸台或有斜面的工件。
第三十五条 一次磨多件时,工件要靠紧、垫好。并放在磨削范围之内,以防加工件倾斜飞出或挤碎砂轮。
第三十六条 电磁吸盘的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在开动机床前,必须先把电磁吸盘的开关扳到“吸”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在加工高而窄的工件时,两边应挡以接触面较大的挡块,增加吸盘的可靠性。
第三十八条 砂轮架的角度调整后,应立即紧固。
第三十九条 开车前要先装好砂轮防护罩。无防护罩的导轨磨床,在磨削前应装设临时的防护挡板。
第四十条 工件磨削的平面宽度不应超过砂轮磨削直径,否则应增设空刀槽。
第四十一条 磨削中,工件出现烧研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砂轮。
第四十二条 检查测量加工面或调整砂轮时应停机。停机时,应在完成一次行程后,再停机、停电。
第四十三条 装卸砂轮时,应先将砂轮主轴套筒移到最远位置,以防碰撞金刚石。
第四十四条 调整砂轮架角度,必须在液压未启动时进行。
第四十五条 选用分度盘,其槽数必须是滚刀槽数的整倍数。安装调整后应先空转一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磨削。
第四十六条 修整砂轮时,修整器的行程必须限位;用手动修整砂轮,必须在工作台停止运动时进行;采用有进刀分度运动的磨削方法修整时,应在工作台离开刀具位置后进行。
第四十七条 执行磨工通用要求。
第四十八条 分度盘的选择必须与刀盘相适应,安装分度盘必须使闸齿落入分度盘的槽内。
第四十九条 在磨削前,必须点动分度对刀,对好刀后再检查分度盘的撞块,按规定齿数落入牙盘齿内方为正确。
第五十条 安装刀盘时,必须将工件座相对于刃磨位置转过90度,装完后再扳回进行紧固。
第五十一条 横向调整磨床挂轮架时,必须使砂轮高出刀盘尖部50mm以上。
第五十二条 刃磨200mm以下刀盘,必须用单分齿磨削,不得采用自动分度。
第五十三条 刃磨前,用金刚石量规检查刀齿的被刃磨平面,应处在水平位置。
第五十四条 调整工作台左右挡铁,当两挡铁在距离左右极限位置不足20mm时,应将螺纹对刀手柄上的刻度值调到零位。
第五十五条 磨削时,工作台的移动速度和工件转速应根据工件导程调整,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五十六条 磨削内螺纹,当砂轮外圆与螺纹内径的径向间隙总和小于6mm时,应用手动退出砂轮,不得使用快速退出。
第五十七条 修整磨内梯形螺纹的砂轮顶部时,金刚石最后的运动方向必须是自砂轮顶尖至砂轮中心的方向,以防碰坏砂轮顶尖。
第五十八条 蜗杆工作行程的保险螺钉,必须装好紧固。
第五十九条 分度操作必须在工件退出一定距离后进行。
第六十条 对刀调整时,行程必须小于砂轮与齿槽间的距离。
第六十一条 开动机床时,快速进给手柄必须在后退位置上,其余手柄必须在停止位置上。砂轮离工作台的距离不准小于快速进给量。
第六十二条 当砂轮接近工件或砂轮修整器时,进给必须平稳。
第六十三条 主轴不准反转,应先试转,主轴的回转方向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十四条 磨头推入连接杆的槽内后,必须将防止退出的螺栓拧紧到位,锁住磨头。
第六十五条 工作时,必须先启动往复按钮,后启动旋转按钮。
第六十六条 对磨头往复行程的调整,应将磨头插入缸(工件)孔内进行,调整后油石不得脱离缸孔,油石伸出缸孔的最大长度,应不大于油石长度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七条 磨削中,磨头油石应逐渐调张。
第六十八条 调整换向阀节流螺钉时,不许出现超程现象。
第六十九条 用煤油做冷却液时,液泵开动后,输液阀不准长时间关闭。机床周围2m内严禁烟火,并禁用行灯探入工件内检查。
第七十条 调整卡盘偏心后,必须用水平和垂直样板校正。
第七十一条 磨削曲轴,必须安装平衡铁,使工件转到任何位置时均不能自行转动。
第七十二条 开车磨削曲轴前,砂轮应离开工件100mm以上,调移工作台使砂轮对准工件的磨削部位,再引进砂轮正式磨削。
第七十三条 磨削曲轴只能用手摇移动工作台,禁止用油压移动。
第七十四条 磨削圆形轴类工件时,应执行外圆磨床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