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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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及《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现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予以备案。

  附件:备案技师学院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备案技师学院名单

  1. 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

  2. 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

  3. 江苏省盐城技师学院

  4.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5. 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

  6.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7. 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

  8. 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

  9.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10.安徽马钢技师学院

  11.安徽淮南矿业技师学院

  12.衡阳技师学院

  13.新疆兵团职业技师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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