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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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和不足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和不足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务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l、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者。
    实行税收优惠的税费种: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及企业申请减免程序:
    新办服务型企业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新办商贸企业
    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大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现有服务型企业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l)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商贸企业
    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理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l)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经 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荒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有关解释: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000元/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 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优化税收服承诺:
执行优惠政策及时到位,对申请再就业减免税的,做到热情服务,按照《保定市地方税务局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地税函「2003」93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认真依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对再就业申请减免税实行特事特办,只要申报资料齐全,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凭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市地税局将对基层单位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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