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不受低工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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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原系某纺织厂工人,现在成了下岗待业人员。纺织厂每月支付崔某基本生活费120元,1995年,崔某所在地区发布了低工资标准,每月为200元。崔某知道后,找到纺织厂领导,要求厂里每月多发给他80元生活费。纺织厂认为下岗工人所领的基本生活费和低工资标准不同,拒绝了崔某的要求。
 
    [法律分析]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低劳动报酬。它的具体含义是:⑴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货币工资数额的下限。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依法确定的低工资水平向其支付不低于标准的工资。有些国家对于残疾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以及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特别规定了“次低工资”。⑵低工资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也就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如参加选举),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低工资保障。
 
    我们从低工资的基本定义中就可以了解到,低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前提的。因此,理解这一概念有三个关键点:
 
⑴“法定工作时间内”。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指法定工时,国务院发布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为法定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不能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⑵“提供了正常劳动”。有三层含义:① “正常劳动”是相对于“特殊劳动”而言。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能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②“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劳动者因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③“正常劳动”还须依法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劳动者由于主观、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职工病假、事假、待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或者有关部门裁定关闭、整顿、进入破产程序的,均不适用低工资的规定。
 
⑶“低劳动报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能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不同于低工资的支付,它是企业在劳动者下岗待业的特殊时期提供的特殊保障,不能和低工资标准混为一谈。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低于低工资标准。
 
    鉴于一些实际情况,劳动部规定了允许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付低工资的情形:⑴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低工资标准。⑵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实践中,劳动法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即企业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实习学生的工资支付问题是否能够适用低工资的限制。我们以实习学生为例简单分析一下。
 
    首先要将实习学生和见习的员工区分开来,对于后者,《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但是,实习和见习不同。说到实习,我们往往会联想到学生的假期勤工俭学。这种勤工俭学分为两类,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实习,实习学生需付给实习单位一定的培训费,另一种则是学生个人联系,以获利为目的的劳动行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实习,主要是指针对后者。
 
    学生利用假期打工是一种短期社会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劳动法》或地方低工资标准作为给予其待遇的参考。
 
    根据有关报道,北京市已出台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那么,在当地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习学生的工资是否受低工资的限制呢?我们认为不受限制。因为低工资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提供了一定劳动的前提下,能够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学生由其监护人提供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用,学生的勤工俭学所得的收益并不能作为其生活来源,因为法律已经从另一个途径为其提供了保障,这是其一。其二,在校学生的工作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因为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这占去了他们的绝大部分时间,勤工俭学一般只能利用课余时间或者是假期,通常一年也就是两个月而已。低工资的定义告诉我们,只有在劳动者提供了法定时间内的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才有支付低或低以上工资的义务。实习的学生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不应当把实习沉重包括在低工资的限制范围内。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下岗生活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实习学生的工资,都不受低工资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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