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报纸公告交房属于“书面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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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报纸公告交房属于“书面通知”吗?
    问:现在有些开发商经常在报纸上刊登交房公告,并特别提示,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后果自负,而业主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那么,报纸公告交房算是“书面通知”吗?如果业主没看到报纸,没去办理交房手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以此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而且必须采用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前面所述的开发商采用打电话、托人捎口信等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是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果购房人不来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那么,何为书面通知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将书面通知理解为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开发商将交房通知直接送达购房人。为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可让购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开发商通过信件的方式邮寄交房通知书。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好采用邮寄回执,并且在信封上写明邮寄的内容。也有的开发商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向购房人寄送交房通知书。
第三,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常用的方式就是发送传真,通过传真的方式向购房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另一种方式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
    由此可见,在新闻媒介上发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通知”,一旦发生纠纷,尽管开发商可以举出证据证明,其曾经通过新闻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购房人交房,但是该通知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购房人可以据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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