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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办法(试行)

已阅[10127]次 [201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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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人社字【2010】17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培训范围及对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具有河北户籍的年满16周岁至58周岁(女48周岁)的农村劳动者。
(二)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培训是指企业新招用6个月内并签订就业合同的工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是指企业招用6个月以后并签订合同的工人。
(三)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毕业3年内未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
(四)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是指持有《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者。
 
二、职业技能培训分工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机构。
(二)认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办学3年以上。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认定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
2、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和收费标准等;
3、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
4、设施设备基本情况(附设施设备购置发piao复印件);
5、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附教师学历证明、资格证的复印件)。
(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五)上报备案。市职业能力建设处将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服务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并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书。
 
四、组织培训
(一)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班申请,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书、《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合同(企业培训的需附培训学员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等,经批准后开班。
(二)培训监督。开班时石家庄就业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到场宣布本期培训班的补贴标准、培训期限和相关就业政策、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等内容;每期视培训期限进行不低于3次巡查,填写巡查日志;并出具监管报告。培训人员在培训时要携带身份证(登记失业人员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便身份核实。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容、程序完成培训任务的,将取消其享受本期培训补贴的资格。培训结束后应进行结业考试,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结业考试分理论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进行)。考试合格学员,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支付成本费用。凡有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学员结业时可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培训期限。职业能力培训的期限一般为十天以上、一年以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培训。
 
五、申领补贴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各级开展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继续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合格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情况一栏,填写培训记录。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给予补贴,但高不超过1600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招收上岗和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补足;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鉴定收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享受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三)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
每年申报两次,6月1日—7月5,11月1日—12月5日。
培训结束后,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持以下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申报表》(创业培训提供SIYB培训计划审批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报告表》、学校垫付培训费协议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等。申领创业培训补贴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依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定点机构停止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招生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全程监督。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规范培训教学活动和教材使用,确保培训质量。教材使用参照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表 相关附件
      2、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申报表 相关附件
      3、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报告表 相关附件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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